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天津市长龙液化石油气设备制造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刘**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用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郑**与天津市长龙液化石油气设备制造厂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天津市长龙液化石油气设备制造厂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天津市长龙液化石油气设备制造厂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天津市长龙液化石油气设备制造厂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付中东与天津市长龙液化石油气设备制造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果**与天津市长龙液化石油气设备制造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与天津市长龙液化石油气设备制造厂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沈**与天津市长龙液化石油气设备制造厂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与中银保险**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