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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与天津市长龙液化石油气设备制造厂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沈**与被告天津市长龙液化石油气设备制造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沈**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沈**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用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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