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蓟县国土资源分局要求被告为原告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一案,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既未规避法律规定,又未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诉讼费用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王宝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