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天津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94元,减半收取997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郑*与天津宁**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月坛**地有限公司与天津金**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孙永静二审行政裁定书
王**二审行政裁定书
翟宝清二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蓟县国土资源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蓟县国土资源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天津市蓟县顺利达轮胎门市部与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