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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月坛**地有限公司与天津金**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天津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月坛**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3民初15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天津金**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天津**民法院审理。主要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发生纠纷应由天津**民法院管辖,有约定从约定,本案不应由天津**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天津月坛**地有限公司辩称,同意原审裁定,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在履行房屋租赁合同过程中就房屋租金等发生争议,诉至法院。双方虽然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出现纠纷由天津**民法院管辖,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本案属于不动产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本案租赁房屋坐落于天津市河西区,故天津**民法院对本案享有专属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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