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新工(厦门)物**天津分公司与周*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新工(厦门)物**天津分公司诉被告周*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工(厦门)物**天津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6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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