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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工(厦门)物**天津分公司与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工(厦门)物**天津分公司诉被告任丽丽**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新工(厦门)物**天津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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