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工(厦门)物**天津分公司诉被告任丽丽**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新工(厦门)物**天津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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