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蓟县顺利达轮胎门市部与被告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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