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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张在答辩期间内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认为其户籍地和经常居住地均在天津市河北区,故申请将该案移送至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张的住所地为天津市河北区泗阳路泗阳里10门407号,经常居住地为河北区泗阳道5号盛*家园2号楼2606号。故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成立,本案应移送至河北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张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天津**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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