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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朱**与被上诉人孟**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14)武民一初字第87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于2015年6月2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朱**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921元,减半收取,计1460.5元由上诉人朱**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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