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朱**与被上诉人孟**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14)武民一初字第87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于2015年6月2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朱**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921元,减半收取,计1460.5元由上诉人朱**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