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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尚**限公司与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尚**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304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尚**限公司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尚**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北京尚**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1780元,由侯**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北京尚**限公司890元,剩余890元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793元,由北京尚**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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