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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用益物权确认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陈*因与被申请人刘**用益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终字第056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陈*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权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涉案房屋属于拆迁安置房屋,被申请人作为一家之主以其名义同拆迁方签署了《北京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助协议书》,明确申请人作为被安置人之一,申请人在该房屋内居住使用至今。原审判决依据一份离婚协议而认定涉案房屋属于被申请人一人居住使用,驳回申请人的居住使用权,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和法律适用错误。申请人没有固定工作,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不具备承租的能力,并且申请人的子女还未成年。但原审判决没有考虑申请人的客观困难,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根据《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的约定,涉案的201号房屋承租人为刘**。现刘**与陈*之母陈**已经法院判决离婚,涉案的201号房屋判决由刘**继续租住。因此,陈*再行要求对201号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权,不利于双方家庭的和睦,社会的和谐。故,一、二审法院判决驳回陈*要求对201号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权的请求,并无不当。关于陈*属于应安置人口的认定,二审法院并无不当。陈*的再审申请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陈*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陈*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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