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顾**与被告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顾**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顾**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已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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