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天津跃**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天津跃**限公司于2016年1月1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跃**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天津北**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2451元(原告已缴纳),减半收取31225.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6225.5元,由原告天津跃**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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