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诉北京**屋管理局拆迁行政许可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所作(2015)西行初字第10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刘**申请撤回上诉,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与有关法律规定无相悖之处,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刘**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刘**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