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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天津天**限公司与天津天**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潘*、天津天**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民法院于2015年9月8日受理,2015年12月21日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49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3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潘*的委托代理人李*、卜*,上诉人天津天**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田*、吴**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496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天津**民法院重审。

上诉案件受理费20元,退还上诉人潘*10元,退还上诉人天津天**限公司1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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