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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术产业园区支行与曹**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中国农**限公司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支行诉被告曹**信用卡纠纷一案后,原告表述由于被告下落不明,需进一步向法院提供被告的联系方式,故原告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中国农**限公司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限公司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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