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聂**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聂**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任**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聂**及委托代理人王**、王**,被告张**及委托代理人薛**、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原被告婚前感情一般加之被告生育能力存在问题,导致感情确已破裂。故起诉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被告双方婚前婚后感情一直良好,同时原告所称被告不能怀孕与事实不符,被告生理上没有任何问题,能正常怀孕,双方感情上无任何导致离婚的因素,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双方于2015年11月10日分居,现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被告认为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与原告离婚。本案经调解未果。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当庭陈述以及相关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一经缔结,夫妻双方应相互理解、相互谦让,在产生矛盾时应当积极沟通,理性解决。现原、被告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如双方本着相互理解的态度共同解决矛盾,夫妻关系定能得到改善。另,原告主张离婚事由并不充分,也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故本院对原告诉请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聂**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