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光大**天津分行诉被告刘*信用卡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表示因本案可能涉及冒领和盗刷信用卡的情况需要调查,待组织证据后再重新起诉,故向法院撤回对被告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中国光大**天津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38元,减半收取2719元,由原告中国光大**天津分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