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周*与被申请人肖**因民间借贷发生纠纷,申请人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肖**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二、查封案外人付滨名下坐落于天**海新区塘沽隆盛花园24-××号房产的产权手续。
申请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