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天津市**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界有限公司赔偿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天津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4日、2015年3月26日对异议人天津市**有限公司进行了询问。异议人天津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7日自愿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人天津市**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异议人天津市**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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