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苏**、苏*、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苏**、苏*、马**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76元,已减半收取638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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