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销售中心与被执行人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津**民法院作出的(2015)宝民初字第34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执行标的38076元,诉讼费376元,执行费477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方**暂无下落,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275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