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阳光财产**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阿南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分公司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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