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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德**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批发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广州德**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批发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本院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德**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被告天津**批发中心的负责人尤**、委托代理人苏**、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广州德**有限公司诉称:2015年3月,原、被告达成防水涂料买卖协议,双方就产品质量、单价、数量、运费、优惠达成协议。2015年3月24日,原告委托陆路物**限公司运输该批货物给被告,被告验收货物后予以销售,但是却一直拖欠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拖欠至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立即给付原告防水涂料货款42374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天津市**批发中心辩称:原告向被告提供的货物产品的外包装未列明产品所依据的国家标准,不符合国家产品质量包装标准,提供的产品检验报告系虚假伪造,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提供的货物包装不符合国家包装标准,具有严重的质量问题,导致客户退货,原告的货物在仓库中长期积压,使被告的经济受到损失。故被告反诉要求:1、原告将发至被告处的防水涂料运回并运费自理;2、原告赔偿被告物流费6220元、二次物流费15000元、仓储费74000元、鉴定费300元、邮寄费66元、所耗涂料费60元,以上共计95646元;3、反诉费由原告承担。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购买原告生产的德易宝牌防水涂料,2015年3月24日,原告给被告发货679件,其中通用型500件(每件20公斤),单价80元,通用型30件(每件10公斤),单价45元,JS型30件(每件20公斤),单价140元,共计45550元。原告赠送被告通用型100件(每件20公斤),通用型6件(每件10公斤),JS型6件(每件20公斤),原告给被告补货通用型6件(每件20公斤),JS型1件(每件20公斤)。原告上述供货共计13220公斤,生产日期均为2015年4月2日。运费5820元,双方协商一致由被告承担每吨200元的运费,剩余运费由原告承担。被告于2015年3月27日收到上述货物,并支付运费5820元。

根据被告的申请,本院委托天津**检验站第二十一站对于通用型防水涂料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该样品经检测,断裂伸长率(无处理)不符合GB∕T23445-2009《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中的要求,被告花费鉴定费用320元。

庭审中,被告主张:被告收到货物后,发现有通用型(20公斤)15件破损,当日被告将破损件给原告发回,运费400元。原告赠送的防水涂料系用于市场推广,不是用于销售,现均已推广完毕。被告称现剩余通用型160件(20公斤),JS型2件,要求将剩余的货物退回原告,运费由原告承担。被告按照总货款45550元扣除被告退回的15件通用型、剩余退货以及运费5820元后剩余的货款的一半支付。被告垫付原告物流费用3176元。被告将货物发给商家,商家退回,产生二次物流费用为15000元。被告为了存储原告的货物及扩大与被告的经营范围,产生仓储费74000元。被告对于原告的货物的质量问题自行进行鉴定,鉴定费用为300元,第二次鉴定经过法院委托,鉴定费用为320元。因鉴定所耗通用型防水涂料费用80元,另邮寄费66元。上述损失均由原告承担。原告对被告的上述意见均不予认可,其主张原告已将货物验收完毕,原告未收到被告退回15件通用型防水涂料,对于被告剩余货物的情况不予认可,现在货物已经超过质保期,不同意被告要求将剩余货物退回,对于被告主张的物流费用3176元、二次物流费用15000元、鉴定费620元、邮寄费66元、所耗涂料费80元均不予赔偿。原告主张货款共计45550元,扣除原告应承担的相应运费后,被告应给付原告42374元。

另,双方对于质量问题没有明确约定。被告主张在天津市杨柳青鑫茂科技园处内尚存通用型防水涂料160件(20公斤),JS型防水涂料2件,但因被告个人原因无法进行清点。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书证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相关的义务。被告购买原告生产的防水涂料,应当支付相应货款。被告主张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双方对于质量标准没有明确约定,应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关于JS型防水涂料,被告主张存在质量问题,原告不认可,被告未能提供给证据证实其主张,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30件JS型防水涂料的货款。关于通用型防水涂料,根据鉴定结论,证实被告购买的原告的通用型防水涂料的断裂伸长率(无处理)不符合GB∕T23445-2009《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中的要求,存在质量问题,原告应承担违约责任,但被告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实该质量问题系根本性瑕疵,对于被告已经销售和使用的通用型防水涂料,应当支付相应货款。被告主张在天津市杨柳青鑫茂科技园内处尚存通用型防水涂料160件(20公斤),JS型防水涂料2件,因其个人原因无法清点,被告举证不能,视为货物没有剩余。关于被告主张的15件破损的通用型防水涂料(20公斤),被告主张已将破损件退回原告处,原告主张其未收到被告的退货,被告未能提供给足够的证据证实其将15件破损的通用型防水涂料退回给原告,本院不予认可,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530件通用型防水涂料的货款。关于运费5820元,由被告全额支付,根据双方协商,运费应由原告负担3176元,由被告负担2644元,被告为原告垫付的3176元,应从被告给付原告的货款中扣除。故被告应给付原告通用型防水涂料及JS型防水涂料货款共计45550元,扣除运费3176元,被告应给付原告42374元。原告的货物质量要求不符合国家标准,被告要求将剩余货物退回,原告应承担退货的责任,原告应积极与被告协商退货事宜,造成货物超过保质期的后果,应由原告自负,但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剩余货物的情况,原告对于剩余货物的情况不予认可,对于其要求将剩余货物退还原告的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的货物质量要求不符合国家标准,被告因此产生二次物流费及仓储费,属合理,但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无法考量二次物流费及仓储费的合理性,故对于被告要求原告给付二次物流费15000元、仓储费74000元的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主张第一次鉴定费用300元,原告不予认可,由被告自负。第二次鉴定费用320元,由原告承担。被告主张原告给付邮寄费66元、所耗涂料费80元的反诉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反诉原告)天津市**批发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广州德**有限公司货款42374元;

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天津市**批发中心其他的反诉请求。

本诉受理费43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广州德**有限公司承担13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天津市**批发中心承担3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本院);反诉案件受理费1096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天津市**批发中心承担;鉴定费用32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广州德**有限公司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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