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张**与被告刘*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张**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25元,由原告担负。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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