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张**与被告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50元,由原告金**、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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