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金**、张**与刘*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金**、张**与被告刘*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刘*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自2012年5月至今一直在天津市东丽区居住。因此本案应由天津**民法院审理,并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天津**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提交了物业管理部门证明和《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证明其自2012年5月开始居住于天津市东丽区登州路与满江东道交口秋悦家园小区14号楼1门1002号房屋,本院予以确认,故可以认定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为天津市东丽区,因此本案应由天津**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刘*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天津**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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