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郭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郭一×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起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被告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相识确立恋爱关系,双方于××××年××月××日经武清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并举行结婚仪式同居生活,双方于××××年××月××日生有一女郭**。原被告婚*感情一般,后经常因家庭琐事经常争吵。被告最近2年脾气暴躁,经常无故找事,现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故原告起诉,请求依法判准原、被告离婚;原、被告婚生女郭**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600元直至独立生活日止;夫妻财产依法分割(京N×××××号锋范汽车一辆价值7万、颐安东区27-4-602号房屋价值13万元,共计20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被告原是同学,双方自由恋爱4年,婚姻基础牢固。原被告夫妻感情亦没有破裂,双方可以共同生活下去,现被告患有白血病,需要原告照顾,并且希望原告为孩子考虑,将孩子带回家生活。故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双方自2000年开始确定恋爱关系,婚姻基础牢固。××××年××月××日依法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郭**,现随原告一起生活。婚后夫妻共同劳动,抚养子女,操持家务。因被告患有白血病,原告及被告家人积极为被告治疗,后双方因琐事发生口角,原告携女到外面租房居住,并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则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常住人口、诊断证明书等证据材料证明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恋爱,婚姻基础牢固,婚后双方共同劳动,抚养子女,操持家务,原告应珍惜已经建立的夫妻感情,考虑未成年子女利益,且被告现患有白血病,需要原告予以照顾,故原告不能固执己见,草率离婚。此案经调解未果,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