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海新区萌琪鲜奶店诉被告天津市津南区东花园奶饮店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天**海新区萌琪鲜奶店撤回对被告天津市津南区东花园奶饮店的起诉。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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