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XX不服被告天津市**静海分局行政管理一案,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XX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王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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