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项**与宏运**限公司、宏运**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项**与被执行人宏运**限公司、宏运**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项**与被执行人宏运**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宏运**限公司合计给付申请人460万元,余款申请人自愿放弃并担负案件执行费。此款于2015年11月15日前给付200万元,同年12月底前再付200万元,余款60万元于2016年2月9日前付清。二、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不再给予减免,被执行人仍需履行原审判决事项。三、被执行人履行第一期还款义务后,申请人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账户的冻结。因履行期限较长,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