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邵**、邵**、芦xx与曹**、邵**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邵**、芦××与被告曹**、邵**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邵**、邵**、芦××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以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邵**、邵**、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68元,由原告邵**、邵**、芦××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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