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邵**、芦××与被告曹**、邵**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邵**、邵**、芦××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以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邵**、邵**、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68元,由原告邵**、邵**、芦××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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