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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与肖**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白*起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天津**民法院作出的(2015)丽*初字第60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白*起的委托代理人辛存孝,被上诉人肖**的委托代理人李**、刘*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5)丽*初字第609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之规定,退还上诉人白连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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