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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天津希**限公司诉被告新乐华**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天津希**限公司诉被告新乐华**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曹*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诉讼权利,符合我国民事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天津希**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新乐华**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08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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