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天津**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9元,减半收取419.5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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