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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司天津分公司与保定**限公司徐水大件运输分公司、保定**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平**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因与被上诉**有限公司徐水大件运输分公司、保定**限公司保险人代为求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海新区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异议作出的(2016)津0116民初209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法院的裁定,将本案由天**海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主要理由:保险人代为求偿权纠纷应当根据被保险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法院,本案中被保险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为运输合同关系,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审理,原审法院作为运输始发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故本案应由天**海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有限公司徐水大件运输分公司、保定**限公司未出庭应诉,也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司天津分公司向被上诉**有限公司徐水大件运输分公司、保定**限公司起诉主张保险人代为求偿权。应依据保险人所代为的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法院,本案中被保险人天津市**有限公司与第三者被上诉**有限公司徐水大件运输分公司系运输合同法律关系,因未约定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运输始发地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属于原审法院辖区范围,且诉讼标的数额符合原审法院受理的标准,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上诉人中国**司天津分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原审法院裁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天**海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6民初20912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天津**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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