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被告人李一×被控妨害公务一案,蓟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5月19日以津蓟检公诉刑诉(2015)255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转为普通程序,于2015年6月16日再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贺**、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一×及其辩护人项**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一×于2015年2月11日16时许,在蓟县下仓镇王府庄村,酒后与他人口角,拒不配合依法出警的民警处理纠纷,用拳脚将民警徐××面部打伤。经天津市公安局蓟县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徐××头部、面部、口唇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后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就指控事实,蓟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相关的证据,认为被告人李一×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予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李一×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有异议,辩解称是被害人徐××激怒、陷害其,让其打被害人,其不知道徐××怎么倒地的,徐××倒地后其踢了徐××一脚。被告人李一×的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1、被害人的职务行为没有合法性。2、徐××一再逼迫、言语挑逗被告人。3、李一×的行为是与徐××个人发生矛盾,而不是妨害公务。4、本案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综上,本案是因徐××的不当行为引起的,被告人李一×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1日14时51分,被告人李一×酒后拨打110报警,称蓟县下仓镇王府庄村集市的棋牌室有人赌博。蓟县下仓派出所接公安蓟县分局转警后,民警徐*times;×、辅警刘××依法出警。徐*times;×、刘××到达该棋牌室时,未发现赌博现象,遂返回派出所。途中,徐*times;×接下仓派出所电话,得知有妇女报警称遭到醉酒人员的威胁。徐*times;×、刘××遂返回该棋牌室,找到报警人吉××,吉××称其遭到李一×的辱骂。徐*times;×、刘××在吉××的带领下,找到李一×,欲解决二人的纠纷。李一×拒不配合,辱骂并殴打徐*times;×,致徐*times;×面部受伤。经天津市公安局蓟县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徐*times;×头部、面部、口唇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被告人李一×于当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就民事赔偿问题,被害人徐××放弃要求被告人李一×赔偿的权利,希望法院依法处罚被告人李一×。

另查明,被告人李一×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15年2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被取保候审,先行羁押10天。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的到案情况。

2、情况说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居民信息表,证实被告人无违法犯罪记录、当事人的身份等情况。

3、谅解书、收条、申请,证实被告人李一×的亲属曾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135000元,后被害人将赔偿款退还给李一×家属,并申请依法追究李一×法律责任的情况。

4、视听资料,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5、公安蓟县分局接处警单,证实李一×、吉××报警及公安蓟县**派出所民警出警情况。

6、人民警察证复印件、情况说明,证实徐××系天津市公安局蓟县分局下仓派出所科员,刘××系天津**派出所聘用的辅警。

7、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实徐××头部、面部、口唇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8、被害人徐××陈述,证实2015年2月11日下午15时许,下仓派出所接分局转警,在王府庄村集市的棋牌室有赌博现象,其就与辅警刘××迅速出警,到达现场后没有发现赌博情况,随后其与辅警返回。到杨*公路蒙圈测速的时候,接到所里电话,说王府庄村集市棋牌室又报警,一个妇女说有人骂她,并且要打她。其随后开车又返回王府庄村棋牌室,报警人称李一×喝多了,刚才骂她并且要打她,但是没有打,报警人要求去找李一×。找到李一×后,其让李一×等会,问他刚才干什么了,为什么喝酒了还骂人,李一×就开始跟其吵吵,其就说是依法询问,他就说那也不行。进屋后,李一×还是一直跟其嚷嚷,其当时把执法记录仪交给辅警刘××录像了,这个时候一个穿白色上衣的男子把执法记录仪从辅警手里抢走并向南跑了,其就让辅警追,李一×就开始跟其拉拉扯扯,其说“你别打我啊”,李一×说不打,随后就继续跟其嚷嚷,其说是依法询问,李一×就说“你再说,我就扇你”。后来李一×要走,其说现在口头传唤他到派出所接受询问,李一×说不能拦着他,拦着就扇其,然后就打了其脸上一拳,其就倒地了。倒地后,其就用手护着胸口,李一×站起来就朝其脸上踹了一脚,李一×又踹了其腿上一脚。其出警时穿着警服,驾驶车牌号为津A×××××的警车,其嘴唇里边破了,右侧脸部也肿了,头部后面有一个包,这些伤都是李一×造成的。

9、证人刘××证言,证实2015年2月11日下午15时许,下仓派出所接分局转警,在王府庄村集市的棋牌室有赌博现象,其就和值班民警徐*times;×一起出警了,到达现场后没有发现赌博现象,随后其与徐*times;×返回,徐*times;×开车到杨*公路蒙圈测速的时候接到值班室的电话,说王府庄村集市棋牌室又报警,一个妇女说有人骂她,并且要打她,然后徐*times;×就开车返回王府庄村棋牌室。到达现场后,报警人称李一×喝多了,刚才骂她并且要打她,但是没有打,报警人要求徐*times;×去找李一×,随后徐*times;×让报警人指路来到李一×呆的地方,当时李一×正要推摩托车,徐*times;×下车后问他刚才干什么了,为什么喝酒了还骂人,李一×就开始和徐*times;×吵吵。徐*times;×说是依法询问,然后徐*times;×就让进屋说,进屋后李一×还是一直跟徐*times;×嚷嚷,然后徐*times;×将执法记录仪给其了,让其录像。这个时候一个穿白色上衣的男子把执法记录仪抢走并向南跑了,徐*times;×就让其追过去了,李一×也跟着过来了。徐*times;×到了后,李一×就开始跟徐*times;×拉拉扯扯,后来李一×要走,徐*times;×说事情没了解清楚前不能走,李一×说不能拦他,拦着就扇徐*times;×,然后上来打了徐*times;×一拳,又正面杵了徐*times;×脸上一拳,徐*times;×就倒地了,随后站起来就朝徐*times;×脸上踹了一脚。徐*times;×当时穿着警服,开着警车。

10、证人吉××证言,证实2015年2月11日下午3点多钟,其在王府庄村于广来家里喝水闲聊,这时候李一×满身酒气的就进来了,张嘴就骂其,其和李一×就对骂起来,当时没有动手,被屋里的人拉开了,其当时很生气就报警了。过了一会儿,有两个民警来了,一个带眼睛的民警问了问当时的情况,民警就拉着其去找李一×。找到李一×后,两位民警就下车了,其没有下车。其听见民警问李一×是不是骂人着,李一×不承认骂人的事情,之后民警就和李一×到商店里了。一会儿,就听见里面很乱,好像发生了争吵。后来民警和李一×以及商店里的人都出来了,往李四×家门口的胡同走,走的过程中,两个民警和李一×不停的争吵,因为有墙挡着警车,其就看不见里面发生了什么事情。过了一会儿,人群散开了,有村里的人路过警车时说有人倒地上了,现场又来了好多警察,那个戴眼镜的民警身上全是土。其看见李一×情绪一直很激动的和民警争吵。

11、证人李二×证言,证实2015年2月11日下午4点左右,李一×喝多了,正在拽着一个戴眼镜民警前胸的衣服,民警也在拽着李一×的衣服,其就劝李一×,李一×情绪非常激动。民警说找李一×核实他是否骂人了,其听见李一×对民警说如果再说他骂人,他就打民警。民警对李一×说“你还打我”,当时民警情绪也挺激动,对李一×说了好几句“你打我?你打我?”。之后李一×想要离开现场,民警就拽着他,不让他走,李一×就打了这个带眼睛民警前胸两拳,和民警一起倒地了,然后他又起来,又向民警脸上踹了一脚。现场来的民警以及被李一×打倒的那个民警都穿着制服,是开警车来的。李一×不喝酒时没什么大毛病,但只要喝酒就不少喝,而且喝完酒就发酒疯。

12、证人李三×证言,证实2015年2月11日下午4点多钟,一个戴眼镜的民警正在和李一×吵吵,当时戴眼镜的民警说“你打我”?然后李一×就说“你再说我,我就抽你”,然后冷不丁的李一×就上手打了那个戴眼镜的两拳,然后就把那个戴眼镜的民警打倒在地上了,又朝民警脸上踹了一脚。出警的民警都穿着警服,也开着警车。李一×平时不喝酒没啥事,只要喝酒就得喝多,而且每次喝多了都要耍酒疯惹事。

13、证人李四×证言,证实2015年2月11日下午,李一×和一个叫“小双”的女的发生争吵着,后来报警了。等民警到了之后,李一×又和派出所的民警发生冲突着,其就看见警察跟李一×吵吵着,没有看到他们动手打架。当时民警都穿着警察制服,他们也是开着警车来的。

14、证人张××证言,证实其是李一×的儿媳妇。2015年2月11日下午4点左右,李一×在其店里坐着。过了一会儿,民警就驾驶警车来到了其店门口,李一×就出去了,然后在外面就和警察争吵起来,其一直在店里坐着,中途出去过一次,看见李一×和民警已经被村民拉开了,其就又回到了店里。过了一会儿,其就听到外面有人喊“民警把老头骑在身底下了”,其就出去了,其看见有一个民警骑在李一×身上,李一×挥舞着双手嘴里不停的嘟囔着,也听不清在说什么。其没有看见有人受伤,民警穿制服了,当时驾驶着警车来的现场。

15、证人韩××证言,证实其是李一×的亲家,其听说李一×在蓟县下仓镇王府庄村把下仓派出所的民警徐××打了,后来其就找到徐××与他达成了谅解协议,其给了徐××135000元,徐××不再追究李一×的任何责任。过了十几天,徐××又找到其,将135000元退给其了,也没有说为什么退钱。

16、被告人李一×在公安机关的供述,2015年2月11日下午,其在于广来棋牌室和小*对骂了,有人劝开了,其出来就报警了。到其儿媳妇蔬菜店后,派出所民警过来了,民警问其为什么骂人,其挺烦的就拽着民警想和他说道说道。民警不让碰他,其就往南走,民警追上和其说话,怎么说的记不清了,只记得民警拽着其,让其打他,不知道怎么弄的其倒地上了,随后民警也倒地上了,其先起来踹了民警一脚,踹哪儿记不清了,旁边另一名民警把其摁倒了,又有其他民警过来把其带到了派出所。其知道民警是执行公务,其就是对民警上来就问其为啥骂人不满意,其当时喝多了,控制不住自己,就打民警了。

本院认为

辩护人对公诉人当庭出示的证人李二×证言、视听资料、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提出异议,认为李二×没有看到案发的全过程、视听资料不具有连续性、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是由公**分局出具的,具有瑕疵,以上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本院认为,上述证据均是公安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取得,制作过程没有违反法律及相关规定的情形,证据来源合法。证据内容客观、真实,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且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证实本院查明的事实,辩护人提出的质证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一×法制观念淡薄,以暴力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既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又侵犯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予惩处。被告人李一×致依法执行公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轻微伤,应酌情从重处罚。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徐××存在执法不规范的行为,对被告人李一×可酌情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李一×及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害人徐××作为公安蓟县分局民警,按照指示依法出警,属于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务,其行为具有合法性。被告人李一×明知徐××在执行公务的情况下,仍以暴力手段阻碍徐××执行公务,其行为所指向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而非单纯的个人之间的矛盾,徐××执行公务中的不规范行为,不阻却李一×妨害公务罪的成立,但是可作为量刑情节,对被告人李一×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一×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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