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新诉被告天津市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2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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