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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天津市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新诉被告天津市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2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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