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天津鑫**造有限公司申请宣告中国民**行营业部出具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4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宣告中国民**行营业部出具的票号为30500053/25801030,付款行全称:中国民**行营业部,票面金额:壹拾万元整,出票人:滦**硅砂岩石粉厂,收款人:唐山市**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5年1月27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7月27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天津鑫**造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