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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杨**离婚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委托代理人于**,被告杨**及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称,原告于2003年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恋爱,不久后双方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王**。婚后因双方缺乏了解,性格严重不合,感情基础薄弱加之双方家庭环境及生活习惯存在较大差异,双方争吵不断。原告因工作原因无法按时回家,被告经常恶语相向,且被告本人及其父母还曾将家中物品掀翻、打砸,并一度险些殴打原告母亲。为了维护家庭完整,原告试图修复双方关系,但被告依旧我行我素,原告现身心俱疲,无法继续共同生活。2015年1月5日原告搬离住所,与被告正式分居。双方多年没有夫妻之间的沟通和交流,感情名存实亡,确已破裂。原告无奈诉至贵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王**由被告抚养,原告自离婚之日起每月给付抚养费8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杨**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请。我与原告父母的关系不好是7、8年前的事情了,我现在和原告父母关系很好。我们结婚时,原告家庭条件不好,我受了很多委屈,我们一直在磨合,我有缺点但不是我一个人的过错,原告不过问孩子的教育,家里的活都由我操持,我做到了应尽的义务,我有时是有牢骚,但是原告不理解我,我的工作也很繁忙,原告离婚的理由不成立,孩子也承受不了,我们两个人都有责任,老人为了我们两个也很操心。对原告所述2015年1月5日分居没有异议,但分居是因为我让原告去参加孩子的家长会,原告没去,我跟原告发生了争吵,然后原告就不回家了。我一直理解原告,做一切家务和照顾孩子,我们之间可以沟通,二人的感情没有破裂。我们结婚之初生活困难,但现在生活越来越好,原告离婚的理由不存在,我还是很珍惜现在的生活,所以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子王**。双方婚前及婚初感情较好,婚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并于2015年1月5日分居生活至今。原告曾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以(2015)北民初字第4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诉请。现原告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来院起诉。案经本院调解,双方未获协议。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相关书证为凭,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的稳定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团结,因此,应慎重处理离婚纠纷。本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自由恋爱、自主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现原告未提交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的证据,且双方的婚生子王二×年幼,在成长教育的关键阶段需要一个完整的家庭,现被告不同意离婚,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在今后的生活中,双方应加强沟通、相互谅解、以诚相待,彼此珍惜夫妻感情,共同营造和谐美满的家庭生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一×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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