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平**司天津分行与被执行人史**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天津**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4)南民初字第20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债权已受偿0元,未受偿27721.77元,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6)津0104执17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一旦具备新的执行能力,应及时向申请人自动履行。否则,一经查实,被执行人应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亦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