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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安利(中**天津分公司、安利(**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周*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65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周*的委托代理人于伟,二被上诉人安利**司天津分公司、安利(**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655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天津**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上诉人周*。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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