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信**限公司与被告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信**限公司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信**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元,由原告天津信**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上诉人李**因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周*与安利(中**天津分公司、安利(**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陈*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李**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天津信**限公司与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信**限公司与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信**限公司与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工**明有限公司与天津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大港**有限公司与被告盈通中天(天津**限公司、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天津市**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