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天津市**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因原告赵**未按法庭通知的时间,补交剩余的诉讼费用,且无正当理由,应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赵**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950元(半费),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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