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陆*、天津市**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民法院2014年8月14日受理,2014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40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4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陆*的委托代理人陈**、郑*,上诉人天津市**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曹**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400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天津**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退还上诉人陆*10元,退还上诉人天津市**有限公司1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