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陆*与天津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陆*、天津市**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民法院2014年8月14日受理,2014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40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4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陆*的委托代理人陈**、郑*,上诉人天津市**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曹**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400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天津**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退还上诉人陆*10元,退还上诉人天津市**有限公司1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