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纪*与赵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纪*与被执行人赵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13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执行标的147391.6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662元、保全费1270元、执行费215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缴纳执行费2155元。另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196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一方当事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