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魏**、梁**第三人天津市**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6年3月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魏**、梁**第三人天津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已减半收取450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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