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靳**与被告天**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靳**于2015年8月1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00元,已减半收取1550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吉*与天津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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