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份有限公司、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市**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天津市**械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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